寵物隨地大小便,飼主不清理
- 環境髒亂
- 狗大便
判例
- 2024 遛狗不清便溺,新北 113 年告發 114 件 | 中央社 CNA
- 20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簡字 77,認養浪犬後放養,便溺未清理被罰 1,200。上訴申論 TNR 原地放養政策,駁回
飼料、食物汙染地面
⭐對付餵食者的主要法規
- 食物直接放地上才算,有放食盆就不一定,要發臭長蟲比較有機會
- 等餵食者離開現場,比較沒有爭議(廢棄物認定等)
- 私人空間(例如自己家)無法管
- 私人土地也有機會成案,但清理責任在土地所有人,可能只罰到地主
檢舉需要有人事時地物,最好拍到車牌,或有「人來丟→回家門」的連續畫面才能鎖定對象。
尊重個人隱私,不能過度蒐集出入狀況,不能正對著住家監視。- 餵食
- 環境髒亂
判例
- 2025 屏環衛字第 1148012209(尚未判明),檢舉餵食使愛心人士心灰意冷,參考臉書上餵食者的貼文
- 2022 臺北地院 111 年簡字 15,餵食野鴿,兩次各罰 1,200。上訴稱稽查員埋伏才導致鴿子沒吃完,吃完就不會有污染。認污染行為屬「舉動犯」而非「結果犯」,駁回
- 2022 新北地院 111 年簡字 34,在中和四號公園餵食野鴿,也主張吃掉就沒污染,不採,罰 2,400
- 2017 士林地院內湖簡易庭 104 年湖簡字 1289,這件沒有告廢清法,卻是積極蒐證的例子,裁判中有跟追、拍攝、廢清法的認定,皆為蒐證方有理。另餵食者有出手攻擊,判決確定傷害、毀損、公然侮辱,判 25 + 35 日 + 2,000 + 6,000
- 200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簡字 27,自稱乾淨餵食,使狗群安頓在草叢,不致流竄街頭,但稽查有拍照,證明餵廚餘骨頭丟地上,罰 4,500
飼養環境髒亂
這條是針對狗舍、鴿舍等,不是隨機餵食
- 環境髒亂
烙人 + 暴力(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主謀和在場助陣的人都有罪
要件:
-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人多比較適用,太偏僻地點不一定)
- 聚集 3 人以上
- 施強暴脅迫
依高等法院解釋,聚集時「沒有」主觀犯意也適用:
「倘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其處於聚集3人以上之狀態,基於聚眾騷擾之犯意,實行強暴、脅迫行為並已妨害社會秩序之安定,即應成立本罪,該聚眾騷擾之犯意不以起於聚眾之初為限。」
- 對人衝突
判例
- 2022 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刑事類-111年-8_刑法第150條第1項是否以聚集時具強暴、脅迫之犯意為必要?
狗造成他人傷亡,飼主要負責
- 餵食
- 車禍
- 人身傷亡
- 咬人
- 放養
- 疏縱
判例
- 2025 臺中地院 113 年交訴字 221,辯稱是流浪狗,只是餵食,別人也有餵,看見發情才綁起來,且被告每月僅 10 天人在農舍,又案發現場無監視畫面。但警詢時已供稱是自己養的狗,判 6 個月
- 2024 臺南地院 113 年訴字 389,稱是流浪狗,只以剩飯餵食,但一開始有承認過,又認有親暱依附關係,不採,判 6 個月,民事判賠合計約 540 萬,新聞,上訴已駁回
- 2021 新北地院 109 年訴字 692,資收場的狗衝路造成摔車致死,否認有飼養,也幾乎沒有直接證據,靠多名證人及間接蒐證裁定,其實平時有關籠、有傭人餵、沒餵附近遊蕩犬等,認資收場主人為飼主,判 2 年,民事賠償約 287 萬,上訴已駁回
- 2020 橋頭地院 109 年訴字 260 一人遛兩家犬,一人遛流浪狗皆未牽繩,混亂撞倒長者受傷致死。浪犬飼主被舉證有時會家養或載狗離開,兩人皆判 4 個月
- 2015 臺灣高院 104 年上易字 106,小吃店餵養 4 個月,有照顧,曾繫綁,否認為飼主(但警詢有承認過),稱是流浪狗;法院認「客觀上已非單純之流浪狗與不特定飲食提供者之關係」,判 4 個月
- 咬人
- 餵食
- 車禍
- 人身傷亡
- 放養
- 疏縱
判例
成立
- 2025 臺南地院 114 年易字 441,稱只是認養流浪狗出收容所,大家都有餵。但領養時已有登記,傷不重,判 1 萬元,新聞
- 2025 士林地院 113 年易字 799,稱是兩天前救的流浪狗,且正在和動物之家交涉,當天是狗受傷才帶回家醫療,警方也改列暫時保管人而非飼主。仍認為管領人,判 15 日
- 2025 高雄地院 113 年易字 291,坦承有餵食一兩個月並繫狗鍊,但稱黑狗是流浪狗,自己身體和經濟都不足為飼主,也無意願。法院認被告為實際管領人,判 50 日。有行政訴訟告市政府,不服飼主認定、勸導又裁罰等,駁回
- 2025 屏東地院 113 年易字 310,狗未牽繩與公園被餵浪犬衝突,並咬傷餵食者,判 4 個月(註:是餵食者告未牽繩飼主,且態度不佳被請求從重量刑)
- 2025 花蓮地院 112 年交易字 95,辯稱是流浪狗,但現場承認過,判 30 日
- 2025 高雄地院 113 年簡字 4108,洗車廠放狗籠餵養流浪狗,自白犯罪,坦承是飼主,134 萬調解,致重傷判 6 個月,緩刑
- 2024 臺南地院 113 年易字 1343,稱是流浪狗,別人也會餵,但平時會栓狗,判 59 日
- 2024 橋頭地院 113 年易字 380,餵食鄰居託養的狗,有自認為飼主,追逐載有二女一狗的機車,造成摔車,判 40 日
- 2024 臺東地院 112 年易字 221,稱是流浪狗,廚餘餵食很多狗會來吃,也沒看見現場。有證人,指證特徵明確(黃色有紅項圈),也曾綁狗,判 30 日
- 2024 嘉義地院 112 年易字 198,家犬在家咬傷人,辯稱有鍊不可能,是流浪狗咬的,傷不輕,判 5 個月,上訴稱是流浪狗,駁回
- 2023 臺中地院 112 年易字 2089,稱是流浪狗,只是下班會餵便當,但事發後有綁,判 40 日,民事賠償高達 179 萬(新聞)
- 2022 桃園地院 110 年易字 678,小吃店,狗撞機車,狗死亡,稱是流浪狗,僅偶爾餵養,但事件過程中都作飼主表現,判 4 個月
- 2022 桃園地院 111 年原簡上字 5,數度承認為飼主,後來又翻供不認,無項圈,不在其住處。認被告確有長期、定點餵養之事,判 40 日
- 2021 臺南地院 110 年易字 735,家犬嚇人致受傷,附近浪犬多,稱是流浪狗咬的,不採,判 50 日,民事賠償約 57 萬
- 2015 臺灣高院 104 年上易字 1324,偶爾餵養、項圈留公司電話,不自認飼主,稱項圈是為了不要讓狗被捕犬安樂死,一審無罪(認定非飼主),上訴翻案認定為飼主(長期固定飼養、戴項圈表彰占有等)判 10 日
- 2014 屏東地院 102 年易字 1032,市場攤販養狗,沒有整天綁,有狗追咬小孩,稱是流浪狗咬的,不採,判 50 日
- 2010 彰化地院 109 年交簡上字 49,偶爾餵養、戴項圈,不自認是飼主,也有證人說沒有固定餵養人,但監視器拍到曾騎車載狗。判 3 個月
- 2010 桃園地院 98 年桃簡字 3327,飼養流浪犬追車,並沒有凹是流浪犬,判 15 日
- 2010 高院臺南分院 99 年上易字 561,工寮養狗,有晚上鍊繩的也有流浪狗,稱是流浪狗只有餵食,但警訊時自承去年工寮飼養 7 隻現在剩 2 隻,判 30 日,民事賠償 36,230 元
- 2010 臺南地院 98 年易字 1567,稱是流浪狗,只是門口放食物有時會來吃,另有家犬一隻有打預防針,但事發時、事發後與狗互動過於親近,鄰居看過一起散步等,認定有飼養,判 30 日
- 2009 高雄地院 98 年易字 560,咬傷慢跑者,稱是流浪狗,蒐證看來是常餵狗,狗會進出被告家等,判 40 日。民事賠償 6,000,且認確實是流浪狗,但以剩餘飯菜餵食,則已符合民法之動物占有人
- 2007 桃園地院 96 年交簡上字 30,溜家犬時有浪犬跟隨,浪犬先咬人,家犬再掙脫狗鍊咬人下體。被告推給浪犬,只是偶有餵食,不採,判 59 日
- 2003 新北地院 92 年簡字 953,民事 92 年訴字 1556,狗咬傷人,稱是流浪狗,是社區居民共同餵食,但警訊時有承認是飼主,民事賠 5 萬
不成立
- 2024 臺北地院 113 年審易字 1762,流浪狗多,證據不足,可能為誤認,無罪
- 2024 屏東地院 112 年交易字 225,放養犬肇事,雙方認識,但流浪狗多,證據不足,無罪
- 2024 屏東地院 112 年交易字 400,流浪狗多,證據不足,無罪
- 2021 花蓮地院 109 年原交易字 70,放養犬和餵養的外來犬一起肇事,摔車輕傷(挫傷等),有項圈,且肇事逃回其庭院。但法院不認為餵養人就是飼主,家犬雖未繫繩,但證據還不足證明因果關係,判無罪
- 2017 高院臺中分院 108 年上易字 292,遛 TNR 狗嚇到人致輕傷,一審判 30 天,上訴改判無罪
飼主認定方面:- 所有人:明確不是
- 實際管理人:有管領,但提出很多共同照顧證據,法院認定「只是以繩子牽了酷妹走一段路」到了公園就讓酷妹回復自由,不算
- 占有人(民法 190 條):是
- 2014 高院臺中分院 103 年交上易字 325,門口餵養流浪貓肇事,認基於愛心提供食物,沒有管領責任,無罪,上訴亦駁回
- 2013 高院花蓮分院 102 年上易字 10,稱追人的白狗是流浪狗,不是工廠養的黑狗,餵食時跑來吃也趕不走;黑白狗一起追人、案發後有把白狗關起來。認證據不足、流浪狗說法合理,無罪
- 2012 花蓮地院 101 年易字 280,吊車行廠區狗追車,附近養狗很多都沒綁,員工也會拿剩餘便當餵浪犬,難以辨識,證據不足,無罪
- 2011 高院臺中分院 100 年上易字 1258,狗咬傷路人,已接納狗半年,曾栓綁,狗也常待庭院,有地域觀念;但認狗對熟悉的人本就容易馴服、綁狗並非長期飼養等,無罪
- 2004 高雄地院 93 年聲判字 67,眼鏡行外浪犬傷人,被告稱沒有餵養,證言看來是附近多愛狗人士,也請店家綁狗,認即使有應路人要求偶爾餵食,也不算飼主,不起訴
- 2000 臺灣高院 89 年上易字 4669,浪犬咬傷小孩臉,有放食盆餵食,但鄰里都知是浪犬,不特定人都會餵,認沒有「排除他人主張狗的占有」,明確說不能以「餵食」斷定,無罪,上訴亦駁回
不能暴力阻擋別人餵食(有餵食的權利),但已放置飼料後掃走有案例可行
- 餵食
- 對人衝突
判例
- 2023 臺南地院 112 年易字 1031,當面干擾、掃到餵貓者的飼料,檢察官提公訴妨害自由,但認放置貓食「已行使餵食權利」,且浪貓進食並非餵食者權利,掃除者無罪,檢察官上訴亦駁回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要件:
- 被害人心生畏懼
- 有「不法」惡害通知
如果恐嚇有「取財」等目的,還適用另外的法條
- 對人衝突
判例
- 2025 南投地院 113 年易字 463,以保護流浪動物之名出言恫嚇不睦鄰居,判 30 天
- 2024 雲林地院 113 年港簡字 19,餵食者不滿被喝止,舉安全帽及磚頭作勢攻擊,有監視器錄影,罰 3,000
- 2021 高院臺南分院 112 年上易字 345,內文提到,住家外圍灑鐵釘,但缺少「通知被害人」要件,改以毀損論,證據不足,不起訴
- 2010 高雄地院 109 年簡字 1514,在臉書說要請毆打浪狗的人吃子彈,留言「你們要小心了」,判 25 天
- 你好大、我不怕?不令人害怕的恐嚇還會犯恐嚇罪嗎?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公共場合(含網路)亂罵人,可能侵害人格權
「公然侮辱」只是刑法 27 章(妨害名譽及信用)最輕者,其他還有誹謗、散布流言等,罰則更重
※告訴乃論
- 對人衝突
判例
- 2024 新北地院 113 年簡字 3603,在臉書爆怨公社罵人聖母婊、花瓶,判 10 天
- 2023 高院臺南分院 112 年上易字 345,巷子內餵貓時,對鄰居比中指,沒有第三人看見也算,判 15 天
- 2010 臺中地院 109 年易字 1284,在臉書戰餵養,留言攻擊長相等,判 15 天
見 315 條,助長妨害祕密也有罪,而且罰更重
助長「妨害祕密」的行為如下: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進行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竊錄內容)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
- 以上項目的未遂犯
- 對人衝突
見「侵占」,有不法取得動作的話會變竊盜
- 對人衝突
- 餵食
判例
- 2017 臺南地院 96 年易字 759,餵貓人在菜市場要撿餵狗人的雞肝,被制止後放回去,竊盜未遂,罰 3,000
撿到狗照顧,或處置餵食物、設備,都可能觸犯侵占罪
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置也可能被認為主觀取得所有權
另留意「晶片」不是判斷物權所有人的唯一依據,沒晶片不代表是無主物
- 對人衝突
- 餵食
判例
- 撿到流浪動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領養前需知道的二三事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狗:(非故意驅使)咬壞東西不算,因為不罰過失犯,沒有所謂過失毀損
人:破壞他人之物或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破壞餵食設備、有物權的東西,或丟掉(毀棄),可能觸法
清除餵食(食物或器具)成立毀損的條件:
- 需證明物品所有權
- 需證明清除者有主觀犯意,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例如已經知道是有主物,或知道可能造成餵食者損失
※告訴乃論
- 餵食
- 對人衝突
- 放養
- 疏縱
判例
成立
- 2024 新竹地院 113 年易字 954,關注餵貓情形,砸毀餵食碗,罰 5,000
- 2023 臺南地院 112 年易字 1569,故意開車壓壞路邊飼料和食盆,判 10 日
- 2022 臺北地院 111 年審易字 796,達觀萬象社區,環保志工分解並清除(丟棄)餵貓器具,社區也明確禁止餵浪貓,但知道物品是餵食者的,判 7 天,緩刑兩年
- 2021 基隆地院 110 年易字 34,兩度將門口置物櫃的貓飼料丟棄路旁,成立毀損,另同時犯公然侮辱,但法院調查認情狀顯可憫恕,免刑
- 2015 彰化地院 104 年簡字 1847,殺害家犬,在動保法 2017 修法前罰則比毀損低,所以選較重的毀損罪,判 5 個月
不成立
- 2025 基隆地院 113 年聲自字 13,將留置的貓糧及食器(碗)丟棄水溝,餵食者返回看見爭吵,未提出毀損過程事證。認無法確定毀損故意,不起訴
- 2015 臺南地院 105 年易字 860,里長請環保局將餵貓者的藤椅、用品、貓砂及金爐等載走。物品看起來像廢棄物、無遮蔽物、照片沒拍到物品、無購買證明等,無罪
- 5-2.
不得再飼養認養,加上
- 限期未改善,3 千 ~ 1 萬 5 罰鍰(第 30-1 條)
- 導致受騷擾或傷害,視情況沒入動物(第 32、33 條)
- 導致死傷(含過失)基本上與違反第 6 條相同
- 做絕育以外非必要手術,1 萬 5 ~ 7 萬 5 罰鍰(第 30 條)
對管領動物,須提供適當充分飲食、生活環境、醫療、避免受傷害等
但一般較少用這條追究餵食者的飼主責任
- 虐狗
判例
- 2015 彰化地院 104 年簡字 1831,動物救援者暫置的巴吉度、哈士奇(死因脫水),環境不周死亡,認故意違反「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致死,判 10 日
困難點:舉證惡意棄養很困難。另外罰則太高也可能被便宜行事,凹成走失或不擬續養。
有些餵食者會去收容所領養出來再野放餵食,也有機會成立。
- 棄養
判例
- 2024-11 新北市鶯歌區,餵養人聽說橋下有人餵食,便棄養 2 幼犬,開罰 6 萬元,市政新聞
- 2017-08-1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 12,棄養兩犬,也未絕育、疫苗,還說成走失。市議會決議一犬一罰,棄養部分共判 30 萬,不得再認養,新聞;連結為行政訴訟,確認棄養,但因為是一次行為棄養兩犬,按行政罰法規定不能兩罰,故撤銷 30 萬部分,後改為罰 15 萬,仍不服再上訴,駁回
- 6.
不得再飼養認養,加上
- 過失輕傷,3 千 ~ 1 萬 5 罰鍰(第 30-1 條)
- 傷害,1 萬 5 ~ 7 萬 5 罰鍰(第 30 條)
- 重傷害,處兩年以下徒刑或 20 ~ 200 萬罰金(第 25 條)
- 情節重大,一到五年徒刑 + 50 ~ 500 萬罰金(第 25-1 條)
傷害以上在五年內故意再犯者,處兩年以下徒刑
可以粗略看成以下分級:
- 沒有受傷,算騷擾
- 過失傷害,但還不到「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算過失輕傷
- 承上,如果是故意,算傷害
- 過失傷害造成「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罰則跟傷害一樣
- 承上,如果是故意,算重傷害
- 承上,如果是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最重處罰
- 虐狗
- 捕犬
狗咬壞東西,例如車子
其他損失
- 車禍
- 咬人
- 人身傷亡
- 放養
- 疏縱
判例
- 2025-03-17 比特犬 Lucky 二度開窗跳車攻擊,罰 5 萬及 15 萬元(20 條),並沒入犬隻
- 10-1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 10-2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 10-6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上傳也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例外: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
- 娛樂
狗遊蕩不是正常現象,護送牠去收容所。
第一項第一款,收容所應有義務收容由民間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第二項,查無飼主的動物,通知後 7 天未領回,收容所可公告認養,或絕育及其他收容措施。
但也敘述各縣市是依其人口、遊蕩犬貓數量規劃,或許有不確定空間。
- 收容
- 放養
- 捕犬
- 一、爆裂物二、毒物三、電氣四、腐蝕性物質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獸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排除並銷毀,不得拒絕。註:2021-05-19 修法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刪除。
- 捕犬
判例
- 202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2 年簡字 160,農地放捕鼠鋏(平口獸鋏),夾傷浪犬被罰,不服判決提訴訟,以野保法(農損防治)、動保法(動物定義、財損宰殺)攻防,失敗駁回
寵物犬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死亡,必須登記。
必須植晶片。
- 寵物登記
判例
- 202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地訴字 25,易字第 291 號過失傷害案相關,被檢舉認定為飼主,判 3,000 + 3,000(寵登、疏縱),行政訴訟不服稱是流浪狗,已駁回
- 2022 臺灣臺中地院行政訴訟 111 年簡字 6,救援浪犬,在收容前暫時照顧,也確實找到原飼主;但被別人檢舉,稽查時無法提出寵登證明。因為有實際管領數個月,所以仍算飼主,罰 3,000 元,動保講習 3 小時
- 「飼主」不以犬隻所有人為限
- 『所謂「飼主」該法不以犬隻之所有人為限,倘實際管領犬隻之人,縱無擁有之意,亦屬飼主。又何謂「實際管領犬隻之人」,基於達成上述保護動物方法之目的為解釋,除非僅看管犬隻非常短暫之特定時段,如果於一個「不特定時段內,從事實際看管照顧犬隻之人」,便可命其辦理登記,使能形成特定人與寵物之連結,形成保護照顧之監護關係』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寵物犬必須有人陪同;攻擊性犬隻要有成人陪同 + 防護措施
並沒有全面要求牽繩,請尋找其他「疏縱」法規處理
- 疏縱
- 放養
判例
- 2025-03-17 比特犬 Lucky 二度開窗跳車攻擊,罰 5 萬及 15 萬元,並沒入犬隻(7 條)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落單的狗無人伴同時,任何人都可以捕捉送收容所
後續可以用其他法條開罰
- 放養
- 捕犬
合法業者才可以繁殖
一般飼主必須為狗絕育(例外:有繁殖需求,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私繁的罰則原本有「經勸導仍未改善」,已於 2017 修法改掉,不再勸導。
- 絕育
- 繁殖
判例
- 2023 動保救字第 1126009858 號函,個人未幫狗絕育,台北市動保處依《統一裁罰基準》,罰 5 萬,並限期完成絕育
買到的狗一定會有晶片,業者一定要有許可證
註:2010-01-07 修法前,沒有規定要先植晶片
- 寵物登記
- 絕育
判例
- 2025-03-25 新北市裁罰網路廣告,業者有特寵許可,但廣告未標示證號。新北市去年共裁罰 7 起,公告
這條主要是規範「食品業者」,但罰則看起來一般人也能罰 3 和 4 款。(未確認)
製造或販賣,贈送、陳列(販賣用)都不行。
問題情形如下,罰則不同:
- 染有病原微生物
- 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 逾有效日期(過期)
- 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 餵食
- 疏縱
判例
成立
- 2025 雲林地院 113 年六秩字 7,說是流浪狗,只是公司員工餵食,調查後移送公司負責人,罰 3,000
- 2023 校園遛狗未繫繩驚嚇路人 台北地院裁罰 8000 元 | 中央社 CNA,政大狗后嚇人,罰 8,000
- 2024 苗栗地院 113 年苗秩抗字 3,餵的狗嚇到機車騎士,說是流浪狗,但家有狗籠,罰 3,000
- 2018 新北地院 107 年重秩字 96,稱十多隻狗是流浪狗,他只是餵食了三年多,認已為占有人,罰 1,800
- 2018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士秩字 88,其實和上面是同一事件,但開了兩個庭,罰 3,000
- 2006 桃園簡易庭 95 年桃秩字 661,兩隻流浪狗追人,認願意餵食,且容任狗於屋外徘徊,算占有人,罰 2,000
不成立
- 2023 鵝群呆萌遊蕩不至於嚇人 台東地院裁定不罰飼主 | 中央社,鵝不算嚇人,不罰
- 2010 士林地院 99 年士秩字 20,有餵食並戴項圈,但巷口的別人也會餵,認非飼主,不罰
噪音不一定要音量很大: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噪音
判例
成立
- 2022 宜蘭地院 111 年秩聲字 13,餵流浪狗,抗辯是志工來餵的、狗吠非人為噪音,但志工餵養土地仍是被告的,罰 1,800
- 2022 屏東地院 111 年簡上字 48,民間收容所狗吠噪音,社維法罰 3,000,另民事賠償 10 萬
不成立
- 2013 臺灣高院 101 年上字 646,一樓餵三隻家犬,與社區浪犬引發噪音,住戶曾連署投訴。許多鄰居說別人也會餵,也有人說狗最近固定待在被告家前、遛狗時會跟隨等。認沒有固定餵養、管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行為,而是不特定人士提供食物,駁回。相關訴訟不少,從 2009 年就能找到,也曾經罰過 3 千
- 餵食
- 放養
深夜遊蕩,或躲在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的可疑行為,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聽禁止、有危害安全之虞就會被罰
- 對人衝突
- 虐狗
跟蹤(尾隨、盯梢、守候等)需要有正當理由
被跟追的話,要發動勸阻才會成立(自己勸阻也算,不需要警察)
- 對人衝突
判例
- 2023 橋頭簡易庭 112 年橋秩聲字 1,公園接觸餵食者男女二人,目的為溝通遛狗未牽繩和餵食流浪狗問題,男勸阻不要再跟後先離開,又再找女交談,認已逾社會通念容忍界限,非正當理由,罰 1 千
一般侵權,要負賠償責任,行為類型:
- 故意或過失(包含「不作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人格權、物權等)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一般人的社會觀念)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財損、身心痛苦等)
- 故意或過失,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造成權利或利益損害,須證明行為無過失才得免
一般民事賠償都是依這條
動物對人造成損害,「占有人」要負賠償責任
例外:已做相當注意、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就不算
若由第三人挑動造成,則占有人可向這個第三人求償
若是占有人驅使動物行動(而不是動物自發的),則回歸 184 條的一般侵權
- 疏縱
判例
成立
- 2025 高雄簡易庭 113 年雄小字 2316,餵食的狗咬別人遛的狗,稱是流浪狗,但事後發現圈養證據,賠償 4 萬 2。上訴「只偶爾餵食」且「還有別人餵養」,駁回
- 2024 臺南地院新市簡易庭 113 年新小字 387,稱是流浪狗,僅偶爾餵食,也有別人在餵。因犬隻平日生活在被告居住領域 + 餵養,認定為占有人,賠償車損 19,764
- 2016 臺中簡易庭 105 年中簡字 1150,黑狗衝出嚇人跌坐受傷,稱是流浪狗,不特定人在餵,也有證人認為是流浪狗,但被告妻子現場有說是養的,賠 139,622,上訴時還被追加 3,640
不成立
- 2023 苗栗地院 112 年苗原簡字 2,部落狗入侵雞寮 262 死,要求賠償 14 萬。稱沒有養狗,是流浪狗,警察查訪也找不到狗,證據不足
- 2022 板橋簡易庭 111 年板小字 4986,狗撞機車,保險賠 8 萬多,稱是流浪狗,只有餵過數次。認不能以曾經餵食就算占有人,駁回
- 2022 宜蘭簡易庭 111 年宜小字 220,狗撞小客車,要求賠約 2 萬,稱是流浪狗,無晶片,狗自己跑來趕不走。認即使原告有餵食,也可能僅是餵流浪狗,駁回
- 2021 彰化簡易庭 110 年彰小字 654,擦撞致車損,附近只有被告一住家,餵食致浪犬聚集。認浪犬因愛心人士餵食,親近餵食者很正常,難以認定為占有人,駁回
- 2019 臺中簡易庭 108 年中小字 4917,浪犬咬傷馬爾濟斯,稱是流浪狗,曾餵食,別人也會餵,認證據不足證明為占有人,駁回
- 2013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壢小字 248,大麥町咬傷杜賓,稱是流浪狗,僅偶爾餵剩飯,附近別人也會餵。認證據不足證明為占有人,駁回
- 2012 臺東地院簡易庭 100 年東簡字 209,黑狗入侵雞寮 263 死,要求賠償 16 萬。被告會拿早餐店廚餘餵狗,案發後狗跑回住家,很熟悉環境,也與當地狗相處融洽,警員判斷應該是養的,但法院認為舉證不足,駁回
有妨害交通才算
- 疏縱
區分所有權人(例:使用公設的住戶)有權利使用自有設施,不能干擾他
一樓住戶在自家陽台、露臺餵食流浪動物,是否可以約束?要看情況
- 餵食
判例
- 2021 臺北地院 109 年訴字 955 民事判決,達觀鎮 A1 社區,管委會禁止在一樓開放空間(含自家陽台)餵食,違者視為垃圾丟棄。法院見解為,個案有證據顯示餵食已妨害共同利益,餵食者權利雖受影響,但仍可在私有空間餵養自己的動物,不利益程度輕微,駁回餵食方上訴
- 環境髒亂
- 噪音
- 狗大便
- 餵食
- 疏縱
判例
- 2017 高院臺中分院民事 105 年上字 290,中興華城社區養 11 隻狗擾鄰,強制遷離
台北市強制要求至少要牽繩,所謂「其他措施」由北市動保處公告之
(註:口罩、推車、揹帶、以手抱持或其他足證有防護功能之措施)不遵守者,動保處可移送收容所或指定場所
- 疏縱
判例
- 202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 101,蒐證檢舉愛媽餵食未牽繩,以大量間接證據判定,罰 2,000 並限期改善,被告還上訴到最高法院
領先全台,禁餵流浪狗(其實高雄市公園自治已先有條例,但台北市會認真開罰)
「公園」定義包括市府管理的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公共工程或其他依法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特例:跟政府合作 TNR 的志工仍可以餵食(應持有照護員證件),2024 已知志工有 2、30 組
- 餵食
新北市強制要求至少要牽繩
例外:1) 專供動物使用的場所,適用自己的規範, 2) 原住民傳統文化需要
- 疏縱
誤傷、撞到狗,無論有主/無主,過失與否,不送醫就會被罰
動保處必要時可強制送醫,動物加害人或飼主不可拒絕,且要負擔相關費用- 車禍
判例
- 2023 遊覽車司機輾斃黑色幼犬狗媽媽伴屍 新北動保處開罰4.5萬元 | 聯合影音,司機或許無法注意到幼犬,動保處以條例罰 3 萬 + 動保法過失致死裁罰 1 萬 5
見受困、受傷,不能不救
因公私場所管理不當致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者,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儘速通知動保處及飼主(除非實際上有困難),協助脫困、收容或提供醫療。
必要時由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所需費用
經制止或命其離開而不從者,才得以處罰
- 餵食
已進入校園者,得予驅離
例外:導盲犬、政府機關工作犬、依規定繫狗鏈或做好防護措施者
- 疏縱
- 對人衝突
- 餵食
判例
- 202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 615 行政判決,狗后引犬追咬學生,判禁止進入校園,並取消使用校園資源權益。上訴主張既然是浪犬,當然沒有管領力,也不會是飼主等,駁回
林務局 2013 起即禁止攜帶犬貓入山,依母法公告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但不是全部國家公園,例如陽明山是可以帶的(有條件)
- 疏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