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隨地大小便,飼主不清理
- 環境髒亂
- 狗大便
判例
- 遛狗不清便溺新北113年告發114件 最高罰6000元 | 地方 | 中央社 CNA
飼料、食物汙染地面
⭐對付餵食者的主要法規
- 食物直接放地上才算,有放食盆就不一定,要發臭長蟲比較有機會
- 等餵食者人離開,比較沒有爭議(廢棄物認定)
- 私人空間(例如自己家)無法管
- 私人土地也有機會成案,但清理責任在土地所有人,可能只罰到地主
檢舉需要有人事時地物,最好拍到車牌,或有「人來丟→回家門」的連續畫面才能鎖定對象。
尊重個人隱私,不能過度蒐集出入狀況,不能正對著住家監視。- 餵食
- 環境髒亂
判例
- 200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簡字第 27 號判決,自稱乾淨餵食,使狗群安頓在草叢,不致流竄街頭,但稽查有拍照,證明餵廚餘骨頭丟地上,罰 4,500
飼養環境髒亂
這條是針對狗舍、鴿舍等,不是隨機餵食
- 環境髒亂
烙人 + 暴力(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主謀和在場助陣的人都有罪
要件:
-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人多比較適用,太偏僻地點不一定)
- 聚集 3 人以上
- 施強暴脅迫
依高等法院解釋,聚集時「沒有」主觀犯意也適用:
「倘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其處於聚集3人以上之狀態,基於聚眾騷擾之犯意,實行強暴、脅迫行為並已妨害社會秩序之安定,即應成立本罪,該聚眾騷擾之犯意不以起於聚眾之初為限。」
- 對人衝突
判例
- 2022 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刑事類-111年-8_刑法第150條第1項是否以聚集時具強暴、脅迫之犯意為必要?
狗造成他人傷亡,飼主要負責
- 餵食
- 車禍
- 人身傷亡
- 咬人
- 放養
- 疏縱
判例
- 2024 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應該是養的,但想凹成流浪狗,不採信,判 6 個月
- 2021 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92 號刑事判決,資收場遊蕩犬衝路造成摔車致死,被告矢口否認有飼養,也幾乎沒有直接證據,靠多名證人及間接蒐證裁定,判 2 年,民事判賠 237 萬
- 2020 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 年度訴字第 260 號判決 餵養中型流浪狗,被舉證偶爾會帶狗上車,有期徒刑 4 個月
- 2015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 年度上易字第 106 號,餵養 4 個月,有照顧,但否認為飼主,表示是流浪狗;法院認「客觀上已非單純之流浪狗與不特定飲食提供者之關係」,判 4 個月
狗造成他人傷亡,飼主要負責
流浪狗的飼主認定,只有餵食算不算飼主?
法院見解不一定,有判例認為有一段時間「實際管領行為」就可以算,不必是犬隻所有人※告訴乃論
- 咬人
- 餵食
- 車禍
- 人身傷亡
- 放養
- 疏縱
判例
成立
- 2022 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數度承認為飼主,後來又翻供不認,無項圈,不在其住處。認被告確有長期、定點餵養之事,判 40 天
- 2015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 年度上易字第 1324 號,偶爾餵養、項圈留公司電話,不自認飼主,稱項圈是為了不要讓狗被捕犬安樂死,一審無罪,上訴判 10 日
- 2010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9號,偶爾餵養、戴項圈,不自認是飼主,也有證人說沒有固定餵養人,但監視器拍到曾騎車載狗。判 3 個月
- 2010 98年度桃簡字第3327號,飼養流浪犬追車,判 15 日
不成立
- 2017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292 號,遛 TNR 狗嚇到人致輕傷,一審判 30 天,上訴改判無罪
飼主認定方面:- 所有人:明確不是
- 實際管理人:有管領,但提出很多共同照顧證據,法院認定「只是以繩子牽了酷妹走一段路」到了公園就讓酷妹回復自由,不算
- 占有人(民法 190 條):是
- 2021/6 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交易字第 70 號刑事判決,放養犬和餵養的外來犬一起肇事,有項圈,且肇事逃回其庭院,但法院不認為餵養人是飼主,判無罪
- 2024 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225 號刑事判決,放養犬肇事,雙方認識,但流浪狗多,證據不足,無罪
民事判決
- 2022-11 台中市 餵食流浪狗,摔車罹創傷症候群,飼主判賠179萬 - yahoo! 新聞,113年度訴字第100號,高賠償金 179 萬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要件:
- 被害人心生畏懼
- 有「不法」惡害通知
如果恐嚇有「取財」等目的,還適用另外的法條
- 對人衝突
判例
- 你好大、我不怕?不令人害怕的恐嚇還會犯恐嚇罪嗎?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 2024 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港簡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餵食者不滿被喝止,舉安全帽及磚頭作勢攻擊,有監視器錄影,罰 3,000
見 315 條,助長妨害祕密也有罪,而且罰更重
助長「妨害祕密」的行為如下: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進行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竊錄內容)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
- 以上項目的未遂犯
- 對人衝突
見「侵占」,有不法取得動作的話會變竊盜
- 對人衝突
- 餵食
判例
- 2017 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759 號刑事判決,餵貓人在菜市場要撿餵狗人的雞肝,被制止後放回去,竊盜未遂,罰 3,000
撿到狗照顧,或處置餵食物、設備,都可能觸犯侵占罪
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置也可能被認為主觀取得所有權
另留意「晶片」不是判斷物權所有人的唯一依據,沒晶片不代表是無主物
- 對人衝突
- 餵食
判例
- 撿到流浪動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領養前需知道的二三事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狗:(非故意驅使)咬壞東西不算,因為不罰過失犯,沒有所謂過失毀損
人:破壞他人之物或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破壞餵食設備、有物權的東西,可能觸法
※告訴乃論
- 餵食
- 對人衝突
- 放養
- 疏縱
判例
- 2024 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954 號刑事判決,關注餵貓情形,砸毀餵食碗,判罰金 5,000 元
- 2023 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569 號刑事判決,故意開車壓壞路邊飼料和食盆,判拘役 10 天
困難點:舉證惡意棄養很困難。另外罰則太高也可能被便宜行事,凹成走失或不擬續養。
有些餵食者會去收容所領養出來再野放餵食,也有機會成立。
- 棄養
判例
- 2024-11 新北市鶯歌區,餵養人聽說橋下有人餵食,便棄養 2 幼犬,開罰 6 萬元,市政新聞
- 6.
不得再飼養,加上
- 過失輕傷,3 千 ~ 1 萬 5 罰鍰(第 30-1 條)
- 傷害,1 萬 5 ~ 7 萬 5 罰鍰(第 30 條)
- 重傷害,處兩年以下徒刑或 20 ~ 200 萬罰金(第 25 條)
- 情節重大,一到五年徒刑 + 50 ~ 500 萬罰金(第 25-1 條)
傷害以上在五年內故意再犯者,處兩年以下徒刑
可以粗略看成以下分級:
- 沒有受傷,算騷擾
- 過失傷害,但還不到「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算過失輕傷
- 承上,如果是故意,算傷害
- 過失傷害造成「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罰則跟傷害一樣
- 承上,如果是故意,算重傷害
- 承上,如果是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最重處罰
- 虐狗
- 捕犬
狗咬壞東西,例如車子
其他損失
- 車禍
- 咬人
- 人身傷亡
- 放養
- 疏縱
判例
- 2025-03-17 比特犬 Lucky 二度開窗跳車攻擊,罰 5 萬及 15 萬元(20 條),並沒入犬隻
- 10-1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 10-2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 10-6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上傳也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例外: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
- 娛樂
狗遊蕩不是正常現象,護送牠去收容所。
第一項第一款,收容所應有義務收容由民間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第二項,查無飼主的動物,通知後 7 天未領回,收容所可公告認養,或絕育及其他收容措施。
但也敘述各縣市是依其人口、遊蕩犬貓數量規劃,或許有不確定空間。
- 收容
- 放養
- 捕犬
- 一、爆裂物二、毒物三、電氣四、腐蝕性物質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獸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排除並銷毀,不得拒絕。註:2021-05-19 修法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刪除。
- 捕犬
判例
- 202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簡字第 160 號判決,農地放捕鼠鋏(平口獸鋏),夾傷浪犬被罰,不服判決提訴訟,以野保法(農損防治)、動保法(動物定義、財損宰殺)攻防,失敗駁回
寵物犬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死亡,必須登記。
必須植晶片。
- 寵物登記
判例
- 2022-0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簡字第6號,救援浪犬,在收容前暫時照顧,也確實找到原飼主;但被別人檢舉,稽查時無法提出寵登證明。因為有實際管領數個月,所以仍算飼主,罰 3,000 元,動保講習 3 小時
- 「飼主」不以犬隻所有人為限
- 『所謂「飼主」該法不以犬隻之所有人為限,倘實際管領犬隻之人,縱無擁有之意,亦屬飼主。又何謂「實際管領犬隻之人」,基於達成上述保護動物方法之目的為解釋,除非僅看管犬隻非常短暫之特定時段,如果於一個「不特定時段內,從事實際看管照顧犬隻之人」,便可命其辦理登記,使能形成特定人與寵物之連結,形成保護照顧之監護關係』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寵物犬必須有人陪同;攻擊性犬隻要有成人陪同 + 防護措施
並沒有全面要求牽繩,請尋找其他「疏縱」法規處理
- 疏縱
- 放養
判例
- 2025-03-17 比特犬 Lucky 二度開窗跳車攻擊,罰 5 萬及 15 萬元,並沒入犬隻(7 條)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落單的狗無人伴同時,任何人都可以捕捉送收容所
後續可以用其他法條開罰
- 放養
- 捕犬
合法業者才可以繁殖
一般飼主必須為狗絕育(例外:有繁殖需求,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私繁的罰則原本有「經勸導仍未改善」,已於 2017 修法改掉,不再勸導。
- 絕育
- 繁殖
買到的狗一定會有晶片,業者一定要有許可證
註:2010-01-07 修法前,沒有規定要先植晶片
- 寵物登記
- 絕育
判例
- 2025-03-25 新北市裁罰網路廣告,業者有特寵許可,但廣告未標示證號。新北市去年共裁罰 7 起,公告
這條主要是規範「食品業者」,但罰則看起來一般人也能罰 3 和 4 款。(未確認)
製造或販賣,贈送、陳列(販賣用)都不行。
問題情形如下,罰則不同:
- 染有病原微生物
- 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 逾有效日期(過期)
- 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 餵食
- 疏縱
判例
- 2023 大學校園遛狗未繫繩驚嚇路人! 台北地院裁罰8000元 | 聯合新聞網,政大狗后嚇人,罰 8,000
- 2024 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秩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餵的狗嚇到機車騎士,說是流浪狗,但家有狗籠,罰 3,000
- 2023 鵝群呆萌遊蕩不至於嚇人 台東地院裁定不罰飼主 | 中央社,鵝不算嚇人,不罰
噪音不一定要音量很大: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噪音
判例
- 2022 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秩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餵流浪狗,抗辯是志工來餵的、狗吠非人為噪音,皆不採,罰 1,800
- 2022 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民間收容所狗吠噪音,社維法罰 3,000,另民事賠償 10 萬
- 餵食
- 放養
深夜遊蕩,或躲在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的可疑行為,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聽禁止、有危害安全之虞就會被罰
- 對人衝突
- 虐狗
跟蹤需要有正當理由
- 對人衝突
有妨害交通才算
- 疏縱
- 環境髒亂
- 噪音
- 狗大便
- 餵食
- 疏縱
判例
- 2017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 年度上字第 290 號,社區養 11 隻狗擾鄰,強制遷離
台北市強制要求至少要牽繩,所謂「其他措施」由北市動保處公告之
(註:口罩、推車、揹帶、以手抱持或其他足證有防護功能之措施)不遵守者,動保處可移送收容所或指定場所
- 疏縱
判例
- 202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1 號判決,蒐證檢舉愛媽餵食未牽繩,以大量間接證據判定,罰 2,000 並限期改善,被告還上訴到最高法院
領先全台,禁餵流浪狗
「公園」定義包括市府管理的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公共工程或其他依法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特例:跟政府合作 TNR 的志工仍可以餵食(應持有照護員證件),2024 已知志工只有 2、30 組
- 餵食
新北市強制要求至少要牽繩
例外:1) 專供動物使用的場所,適用自己的規範, 2) 原住民傳統文化需要
- 疏縱
誤傷、撞到狗,無論有主/無主,過失與否,不送醫就會被罰
動保處必要時可強制送醫,動物加害人或飼主不可拒絕,且要負擔相關費用- 車禍
判例
- 2023 遊覽車司機輾斃黑色幼犬狗媽媽伴屍 新北動保處開罰4.5萬元 | 聯合影音,司機或許無法注意到幼犬,動保處以條例罰 3 萬 + 動保法過失致死裁罰 1 萬 5
見受困、受傷,不能不救
因公私場所管理不當致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者,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儘速通知動保處及飼主(除非實際上有困難),協助脫困、收容或提供醫療。
必要時由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所需費用
已進入校園者,得予驅離
例外:導盲犬、政府機關工作犬、依規定繫狗鏈或做好防護措施者
- 疏縱
- 對人衝突
- 餵食
林務局 2013 起即禁止攜帶犬貓入山,依母法公告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但不是全部國家公園,例如陽明山是可以帶的(有條件)
- 疏縱